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