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依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