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治理污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依法按时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