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