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