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创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环境优化区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