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从事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和设备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放射性废物(源)必须按规定收贮和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转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