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