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测,其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其他依法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