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