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对未列入国家和省总量控制计划的污染物,可以实行本行政区域的排放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