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