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土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