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土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