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称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