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协查或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