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已废止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和权限进行查处,对同一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均有权查处的监督检查部门,由先立案者进行查处,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