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