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已废止对难以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或认定有争议的,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经检验确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受检者承担;经检验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送检的监督检查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