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已废止对假冒伪劣商品和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进行扣留、封存时,应当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列具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第三人见证。被扣留或封存的商品,应及时送检。对商品进行扣留或封存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