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已废止执法人员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