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支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