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