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设置的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发给《验收合格证书》、《授权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数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