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揭发、举报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各新闻单位应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管理协会有权查询产品质量问题,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建议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