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义务,对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工作效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