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当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实施搬迁或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