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新架设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与已有线路平行、交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已有线路的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杆路迁移时,建设单位应预先通知,与有关单位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