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占用的场地和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