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占用的场地和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