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核进入集贸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其交易行为,并予以监督检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罚经营者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集市贸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贸市场内设置标准计量器具,接受群众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