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应当注明而没有注明或虚假注明厂名、厂址、名称的商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商品;

(三)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五)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六)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畜、禽及其产品;

(七)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八)淫秽物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制和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