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交易价格和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随行就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