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集贸市场销售商品,必须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应定期送检,凭计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合格证》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