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畜、禽及其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凡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应具有规定的检疫证明及检疫印章和标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