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第十六条已废止畜、禽及其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凡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应具有规定的检疫证明及检疫印章和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