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

农民可直接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