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