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宁波市进行下列投资:(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参股、购买已有企业;(三)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四)购置房产;(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六)参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七)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