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第二十二条有效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专业理论教师还应具有本专业的生产、业务实践能力。实习、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技术业务水平。不具有规定学历的现任教师,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进修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格学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