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中等职业学校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在职或离退休科技人员、技能突出的人员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在中等职业学校兼职和兼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