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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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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校长和教师
第二十条
有效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可以连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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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