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