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并上缴财政。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