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Chapter 4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Article 33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并上缴财政。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