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社会总取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四)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五)其他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