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企业,必须取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