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理。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