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街道和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币等;
(三)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
(四)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及其它污物;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六)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七)在人行道和主要街道修理、清洗车辆,进行铁器加工;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