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