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及规定标准设置绿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处理站(点)、污水排放等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