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公安、教育、劳动、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社会团体有责任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