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省、地(市)、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序列。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核定编制、提供办公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